长沙市城区道路机动车辆临时停靠管理办法(暂行)
(长公交发[2005]97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道路机动车辆临时停靠行为,确保道路畅通、安全、有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城区道路上机动车辆在下列情形下不允许停靠: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
2、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
3、正在进行施工的地段;
4、人行横道及人行道;
5、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
6、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外;
7、在交通高峰时段内(每日7:30-8:30、11:30-12:30、17:30-18:30)的交通混行道路;
8、遇有特殊情况,现场有交通警察指挥,不准临时停靠的。除上述情形外,机动车辆在确保安全且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允许临时停靠。
二、在禁停区域内,下列情形允许临时停靠:
1、在设置有咪表泊车位的路段,允许在泊车区域内临时停靠。
2、为缓解城区停车的供求矛盾,根据道路的具体情况,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设置的机动车辆临时停靠点上,允许机动车辆临时停靠。
三、机动车辆临时停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乘车人不得从车辆的左边上下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不得超过60厘米,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3、机动车在临时停靠区停靠必须即停即走(停靠时间不得超过120秒),不准占用停放。
4、公共汽车只能在公交站停靠。第一辆进入停靠站的车辆应紧靠停靠站最前端停靠,后进站停靠的车辆应当按序依次停靠;停靠时,后车前端距离前车尾部不得超过1.5米,在停靠站一侧单排靠边停车;不得在停靠站内待客、揽客。在停靠站内只能一次停靠上下乘客,不得多次停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