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石政发[2005]28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
石家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石家庄市城区户外宣传活动管理规定》、《
石家庄市城区早夜市设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石家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第412号国务院令)、《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2005年第139号令)和《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市内五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建筑垃圾处置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园林绿化工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物。
三、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建筑垃圾处置及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清理辖区内无主建筑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