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积极增加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投资,合理调整水利支出结构,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的来源为:水利建设基金、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管单位缴纳的修购基金和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等。
所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所属企业必须按财政部《水管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工程折旧费。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折旧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对水利工程管理经费的落实情况、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要加强审计和监督检查。
(五)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广开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通过实行提前离岗和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办法,妥善安置富余人员。与水利工程相关的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和建筑施工等项目以及利用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的分流人员。在清理水管单位现有经营项目的基础上,把经营性项目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
各类水管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六)逐步推行管养分离
推行管养分离分三步进行:第一步,在水管单位内部实行管理与维修养护机构、人员、经费分离,组建专门的内部维修养护部门,将工程及设备的维修养护交由维修养护部门承担,实行合同管理,落实项目责任制。第二步,在条件成熟时,将维修养护部门转制为企业,与水管单位分离,但仍以承担原单位的养护任务为主。第三步,将工程维修养护业务剥离出来,水管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维修养护企业,走上市场化和专业化的道路。
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拨付到位,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为培育和规范维修养护市场创造宽松的环境。
(七)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属于政府定价,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投资的大中型水库、灌渠、河道的供水(排水)及农业用水(排水)的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其他水利工程的非农业供水价格,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和综合考虑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原则,实行分类定价。其中:农业用水价格,要在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将农业用水价格提高到供水成本水平;城市环境用水价格按照略高于农业用水价格的原则核定;其他用水(不含水利发电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计提合理利润的基础上制定。水价要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分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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