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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水利局石家庄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推进水管单位改革,规范其经营活动和资产管理
  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04〕112号)要求和核定的编制,在现有人员内,采取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办法,确定工作岗位,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单位负责人的任用,要在规定的领导职数限额内,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采取竞争的方式进行委任或聘任。企业性质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剥离的经营部门要纳入市经营性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规划,三年内完成产权制度改革。
  由财政全额拨款的纯公益性水管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但允许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利用水土资源优势,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职能部门和承担供水、发电及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独立核算。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不得投资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经营项目,已经兴办的要限期脱钩。企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原则上应围绕与水利工程相关的项目经营,并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
  要加强水利国有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做好水利行业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四)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严格资金管理
  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发展改革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发展改革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水管单位自行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发展改革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
  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水利部、财政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共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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