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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水利局石家庄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水管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受益或影响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原则上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成专门机构管理或委托某一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受益或影响在一个行政区内的水利工程,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大型水库和重点中型水库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按照上述原则,我市滹沱河黄壁庄水库以下河段为省主要行洪河道(省负责对其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占用堤防、岸线、水域进行审查,检查监督工程管理状况),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省检查监督工程管理状况,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滹沱河岗黄水库区间、洨河京广铁路桥以下、磁河木刀沟横山岭水库以下、槐河白草坪水库以下、泲河平旺水库以下、沙河、冶河以及石家庄市西北泄洪渠等河段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占用堤防、岸线、水域进行审查,检查监督工程管理状况,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其余支流小河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部分水库、灌区工程管理权限的具体调整意见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水利局调查研究后提出,报市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确定实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安全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管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他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现有的水管单位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第二类是指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第三类是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事业性质水管单位要参照水利部、财政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提出定编定岗方案,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实行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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