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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2005年度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审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期内能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得到领导及同事的好评。
  (三)其他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和比较熟练地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
  2、参加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四)对少数虽不具备第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累计从事统计工作十五年以上,取得统计师资格七年以上的人员,除具备上述第(二)(三)项条件外,还须符合《上海市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审定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
  (五)对职称外语及计算机考试成绩不合格者,除符合上述有关规定外,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统计负责人岗位上三年以上。
  2、由主管单位书面推荐。
  3、面试答辩评价优秀。
  4、定性定量考核达规定的分数线。
  凡需主管单位书面推荐的申报人员,其书面推荐内容应包括:该申报人员在本工作岗位的主要工作业绩,履行职责情况等,并提出推荐意见。
  三、申报、审定程序
  申报审定的程序为:个人申报,单位及档案所在部门核实申报材料,市统计高审委审定。
  1、个人申报是指由个人提供材料向所在单位或申报服务机构申报。申报对象必须如实提供能反映申报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材料。
  送审材料请按“统计系列报送高级统计师审定材料要求”(附件1)、“材料打印格式要求”(附件3)和“报送高级统计师材料目录”(附件4)办理。
  2、申报材料的核实鉴定
  (1)所在单位应成立由领导、专家及人事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材料审核评价小组,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逐项核实鉴别,并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专业技术(学术)水平以及工作表现进行认真考核,并根据“单位考核评价意见表”(附件2)的要求,逐项填写单位考核评价意见(意见结论按照“好、较好、一般、差”定性)。“单位考核评价意见表”由所在单位邮寄至市统计局职改办(邮寄地址同上,邮编200003)或者单位将该表装入信封,封口处加盖单位图章,与申报材料一同送交。
  (2)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内填写核实意见。
  (3)单位人事部门应对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学历等各类证书的复印件,对照原件进行核对,并在核实的复印件上加盖单位人事部门章,以证明其真实性。
  (4)单位人事部门应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提供《专业技术业务考绩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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