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交通局颁布的《上海市汽车快修站开业条件(试行)》(沪交科〈2001〉第689号)作废。
特此通知
附件:《汽车快修企业技术条件》封面及目次
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
二00五年八月四日
附件:
ICS :43.180 DBR17
备案号:17045—2005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T 343—2005
汽车快修企业技术条件
Technical criteria of quick auto maintenance and repair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汽车快修企业技术条件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汽车快修站
4.1 作业范围
4.2 设备
4.3 设施
4.4 人员
4.5 管理
4.6 标志
5 汽车快修连锁企业
5.1 构成
5.2 总部
5.3 配送
5.4 管理
附录A(规范性附录)汽车快修站作业范围
图1 汽车快修站识别标志
表1 汽车快修站设备基本配置
表2 汽车快修站人员基本要求
表A.1 汽车快修站作业项目表
前言
为了引导本市专项维修向规范、有序和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特制定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