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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关于本市实施《汽车快修企业技术条件》的通知

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关于本市
实施《汽车快修企业技术条件》的通知


各区(县)汽车维修管理所、浦东新区陆上署:
  为了更好地贯彻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第7号令),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本市实施《汽车快修企业技术条件》若干意见的通知(沪交货[2005]第431号)以及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汽车快修企业技术条件〉的通知》(沪质技监标〈2005〉134号和《汽车快修企业技术条件》(DB31/T343-2005)有关精神,现就具体操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从事汽车快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汽车维修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实行属地管理。
  二、汽车快修企业按其经营范围分为汽车快修(A类)和汽车快修(B类)两种,其许可号编制规则仍归入汽车专项修理类别。
  三、为了促进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业态健康、稳步发展,汽车快修(B类)首先在汽车快修连锁企业中试行,然后逐步推广。连锁企业(总部)确认仍由汽修处经营管理科负责审核。特许经营加盟方须提供《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示范文本》。
  四、新的本市汽车快修统一灯箱标志,统一制作,所在地汽车维修管理机构负责发放。
  五、对本市现已许可设立的汽车快修站,其作业项目视同汽车快修(A类),原有统一灯箱及其它相关事宜待今后结合实施《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04)时一并调整规范。
  六、汽车快修质保期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
  七、各汽车维修管理机构除了督促汽车快修站经营时须明码标价外,还应做好《上海市汽车快修(A类/B类)收费项目价目表》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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