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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落实防范硫化氢中毒等事故措施的补充通知

  2.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
  在强化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的同时,生产施工企业必须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一是在可能产生硫化氢等毒害气体的场所设置报警仪;二是采取通风、检测等安全措施,有条件的企业还应进行氮气吹扫和空气置换;三是为操作人员配备呼吸器、救护带、有害气体检测仪器等安全设备;四是危险作业增设监护人员并为其配备通讯、救援等设备。
  3.建立健全硫化氢中毒等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污水处理、地下管道和储罐内施工及石化、化学纤维制造等可能产生硫化氢中毒等事故的行业、企业应建立健全硫化氢中毒等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确认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等事故的场所,要落实针对性的应急救援组织、救援人员、救援器材。生产、施工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充实和完善应急预案的各项措施,并组织定期演练。
  三、组织从业人员认真学习《防范硫化氢中毒等事故须知》
  各单位应立即将有关要求传达至各基层从业单位,要求每个从业人员认真学习《防范硫化氢中毒等事故须知》(见附件1),并且做到人手一册。各基层从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对《防范硫化氢中毒等事故须知》进行细化。
  生产、施工企业要建立中毒、窒息等危险作业审批制度。作业前,要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并且填报《中毒、窒息等危险作业审批表》(见附件2),经所在单位安全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作业。
  附件1:防范硫化氢中毒等事故须知
  附件2:中毒、窒息等危险作业审批表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1:

防范硫化氢中毒等事故须知

  一、生产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要确认本单位各种作业中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等事故的场所,在这些场所悬挂或张贴警示标志。
  二、生产施工单位要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并且填报《中毒、窒息等危险作业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安全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作业。
  三、生产施工单位应将作业方案明确告知所有作业人员,明确管理者、作业者和监护者的责任。从业人员有权拒绝未经批准,无安全防护设备、器具,无监护人员等措施的冒险作业。
  四、凡进入中毒、窒息等危险场所作业的,作业人员应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和防范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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