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落实防范
硫化氢中毒等事故措施的补充通知
(沪安委办[2005]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公司、集团总公司:
8月17日17:10左右,广东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公司2名职工在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实施下水道清淤过程中,因吸入硫化氢气体,导致1人死亡,1人中毒。8月13日,浦东新区星火化工厂水泥助剂车间3名职工在清理储罐时窒息死亡。
今年截至8月17日,我市共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10起,死亡19人。此类事故的发生具有突发性、麻痹性、季节性等特征,严重威胁着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也给防范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为此,市安监局在8月8日下发了《关于印发〈硫化氢中毒事故防范对策〉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05〕101号)。为切实采取针对性措施,进一步防范硫化氢中毒等事故的重复发生,现将有关其它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硫化氢中毒事故的诱发因素
1.忽视安全生产,冒险进入危险场所作业
有些生产、施工企业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忽视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或缺氧环境的危害,不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相关规定,在没有配备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进入有中毒、窒息危险的场所作业。
2.缺乏安全教育、培训和专业常识
部分事故企业没有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知识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走形式、敷衍了事,导致操作人员安全知识匮乏、安全意识薄弱,对硫化氢等毒害气体的理化性质、危害程度、作业方法和救援措施等掌握得不深、不透,不能确保安全操作和正确救援。
3.违章操作,盲目救援
部分企业没有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操作,违章操作时又无人监护、不携带呼吸器和救护带、发生事故时违规冒险施救,从而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
4.缺乏安全投入,仪器设备不到位
部分企业在可能产生硫化氢等毒害气体场所施工,没有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气体检测仪器、呼吸器和救护带等安全设备。
二、切实落实防范硫化氢中毒等事故的各项措施
1.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
从事污水处理、地下管道和储罐内施工及石化、化学纤维制造可能产生硫化氢等毒害气体中毒的行业、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专题教育,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者、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防范知识和应急救援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