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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税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三)第7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四)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货物运输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货物运输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五)第30栏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期初余额数。
  (六)第31栏填写本月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数据。
  (七)第33栏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期末余额数。
  (八)第35栏填写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完税凭证期初余额数。
  (九)第36栏填写本期发生待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数据。
  (十)第38栏填写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完税凭证期末余额数。
  (十一)第43栏填写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废旧物资发票期初余额数。
  (十二)第44栏填写本月发生待抵扣的废旧物资发票数据。
  (十三)第46栏填写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废旧物资发票期末余额数。
  (十四)第47栏填写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货物运输发票期初余额数。
  (十五)第48栏填写本月发生待抵扣的货物运输发票数据。
  (十六)第50栏填写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货物运输发票期末余额数。
  八、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比对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对比对结果为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应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比对结果处理流程》,进行审核检查。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异常发票审核检查结果为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中规定的第一类技术性错误原因造成比对异常的,经过技术处理后允许其申报抵扣。处理流程如下:
  1.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异常发票审核检查结果为允许申报抵扣的发票在CTAIS系统中进行销号。
  2.CTAIS系统自动生成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比对异常发票审核检查(协查)结果通知书》及其发票明细文件(附件3),下发到电子申报客户端。
  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检查为允许抵扣的发票当月,按照稽核比对结果为比对相符发票办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相应栏次,并于次月纳税申报期前申报抵扣。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异常发票审核检查结果为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中规定的第二类问题的,不允许其申报抵扣;审核检查结果为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中规定的第三类问题的,不允许其申报抵扣,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处理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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