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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税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税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
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5]17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6号)要求,加强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10月份申报期(所属期为9月份)起,本市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执行“先比对、后扣税”办法。
  二、各分局应在CTAIS征管系统中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做好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标识。
  三、对2005年10月份申报期(所属期为9月份)前已认定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执行“先比对、后扣税”之前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再追溯。但若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执行“先比对、后扣税”之前已经抵扣的进项发票的稽核比对结果为异常,且经审核检查后,属于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规定的第二类问题的,应依有关规定分别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属于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规定的第三类问题的,移送检查部门立案查处。
  四、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尚未取得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已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进项税额。当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扣税凭证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按规定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五、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规定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要在收票当月及时到税务机关认证以及录成清单(磁盘)交主管税务机关,并将上述数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待抵扣进项税额”相关栏次内。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待抵扣清单保存在CTAIS征收系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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