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
(川办函[2005]130号 2005年6月29日)
四川是气象灾害多发严重地区之一。目前我省各地已经进入夏季主汛期,入汛以来,受冷空气和暖湿气流影响,暴雨、洪涝、山体崩塌等重大灾害和突发性灾害随时可能出现。为切实加强防御因气象灾害以及由气象原因引起的其他灾害,减轻和避免灾害损失,切实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
汛期天气气候复杂,灾多灾重。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公共气象、安全气象的服务理念,要以重大灾害性天气的防御为重点,充分利用现代化气象设施和先进技术方法切实做好监测预报工作,准确及时地发布气象预报、警报信息,充分发挥气象信息在防灾减灾中的先导作用。气象、农业、林业、水利、卫生、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要相互提供雨情、水情、旱情、森林火情、植物病虫情、地质灾害险情、环境污染、饮水及疫情信息等监测预报和灾情信息,建立各种灾害监测预报信息的共享机制和共享平台,紧密合作,大力提高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水平。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气象灾害及衍生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反馈。
二、广泛传播气象灾害预报警报信息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移动通信、互联网站等传播媒体在收到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要求播发的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后应及时地向公众传播;对国计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要及时无偿地增播或插播。手机气象短信平台、固定电话自动答询系统、电视天气预报节目、报刊气象服务栏目以及农村经济综合信息网等要迅速传播各类气象监测预报警报信息并在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前和发生过程中采取手机短信群发方式进行快速传播。有关部门要保障其通信畅通、迅速发送。各地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创造条件在城镇人口密集区、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大型工矿、旅游景点等地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迅速传播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各种传媒向公众传播的气象信息必须是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实时信息,不得更改或者相互转抄,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认真利用气象灾害预报警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