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对引进的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补贴。
对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
对新认定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江苏省著名商标、江苏省名牌产品、获得商务部重点扶持和发展的出口品牌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由省、市政府给予奖励。对影响全国乃至国际定价的各类名牌市场,列入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
建立和完善大通关制度,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管理部门实行“52”无假日预约通关,有条件的口岸实行24小时全天候通关,提高通关速度。
五、进行价格扶持
22、保障生产服务业项目用地,对现代物流、研发、工业设计等生产服务业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23、自2006年1月1日起,服务业的用水(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气价格实行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并轨。
服务业的动力用电价格按非普工业用电价格执行,服务业的照明用电价格逐步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并轨。
自2006年1月1日起,除社区医疗、居民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收费以外的社区服务价格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
六、规范服务业管理
24、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加强服务业发展研究,建立服务业发展的预警、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25、积极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扩大服务标准的覆盖领域,重点推动商贸、旅游、餐饮、金融保险、现代物流等行业的标准化进程,优先制定现代服务业和生产服务业相关并推广实施,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
26、全面清理涉及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等收费价格,重新确定标准,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擅自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实行群众举报“一次查实下岗”制度。
27、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工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等对企业抽取商品检查,须支付商品货款。
28、建立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对列入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给予财政、信贷以及其他各类融资方面的扶持和优惠,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