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促进现代生产服务业发展。对于开发区的配套生产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服务业企业,比照开发区工业企业给予税费优惠。
对承接国际服务业外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行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
对缴纳增值税的服务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后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三、实行规费减免
14、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每辆货运车辆定额征收运输管理费。
自2006年1月1日起,对营业性大型货车载质量20吨以上部分减半征收养路费、货物附加费、运输管理费;对不报停的载质量在10吨以上的货车可实行全年一次性包交养路费,优惠2个月,全年按10个月征收。
对进入市区的物流配送车辆,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优先发放货车通行证,为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和停靠提供便利。进一步放宽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
15、免收我省地方金融机构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接受和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机动车辆检测费和过户交易费。
16、对旅游定点车辆按全省统一的现行标准的下限征收客票附加费。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7、设立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2005-2007年,由省级财政在预算内资金中分年度共安排3亿元,主要用于国家引导资金的配套,以及影响大、带动作用强、具有示范效应的服务业重点项目的贴息或补助。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在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额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服务业发展。
18、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担保资金用于中小服务企业。
扶持农村服务业发展。对大型商贸连锁企业在乡镇设立连锁销售店、到郊县新建配送中心,省财政给予一定补贴。
19、对列入省、市重点发展的大型连锁经营龙头企业、中高级批发市场和第三方物流企业中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要通过多种方式增加资金支持,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20、建立旅游“绿色通道”,全国各地旅游车辆的行驶路线和停车区域,在全省范围内均享受与当地客运车辆的同等待遇,不得歧视和限制。将列入红色旅游规划景点、国家4A级旅游景区和国家级农业旅游示范点的连接道路建设纳入交通规划,参照农村公路建设予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