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加强管理,深化改革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把制止发生新债的工作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农村基层民主,以及实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尤其是村级财务公开结合起来,制订方案,综合治理,确保不再出现新的乡村债务。镇(乡)政府和村级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村务管理。市、县政府要结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帮助县(市)解决镇(乡)财政困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49号)要求,加大对镇(乡)的扶持力度,保证财力薄弱镇(乡)补助、村干部补贴等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业的投入,重点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发展、公共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保障,切实缓解县、镇(乡)财政困难。县级政府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的实际情况,在进一步规范和界定县、镇(乡)政府事权范围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县、镇(乡)政府的支出责任。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县、镇(乡)要加快推进“镇财县管镇用”、“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的改革试点工作,尽快建立农村基层政权正常运转的财力保障机制。
  四、协调配合,齐抓共管
  各级地方政府特别是镇(乡)政府要建立镇(乡)村债务管理领导责任制,落实具体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财政、农业部门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加强对镇(乡)政府和村级组织债务的管理和指导。审计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农村基层领导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加强对镇(乡)村债务审计和对农村财务审计的指导和监督,摸清底数,明确责任。税务机关要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严肃组织收入纪律,坚决做到依法治税,防止弄虚作假。金融部门要加强对镇(乡)村债务的监管,金融机构不得对明令禁止使用贷款的项目发放贷款。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镇(乡),视情追究主要负责人纪律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事、组织部门要改革和完善基层干部考核办法,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镇(乡)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凡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镇(乡)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一律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连续2年发生新增债务的,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在新债未化解之前,镇(乡)主要负责人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到异地任职;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化解新债的负责人,要予以免职或责令辞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