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2005]6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省在减轻农民负担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但是,由于镇(乡)、村可支配财力相对减少,部分地区尤其是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部分镇(乡)、村财力薄弱,债务不断增加,如不采取措施及时遏止,将严重影响我省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并将引发农民负担反弹。对此,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充分认识制止发生新的镇(乡)、村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按照《通知》的要求,把制止发生新的镇(乡)、村债务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握重点,突破难点,确保工作落实。
二、明确政策,严格执行
为加强我省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省政府已下发了《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0号),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抓紧贯彻落实有关精神,切实履行职责,制订妥善解决镇(乡)、村债务的措施和办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逐步化解现有债务,及时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
从现在起,各镇(乡)政府和村级组织一律不得发生新的债务。对存在《通知》中“八不得”行为的,必须坚决制止,及时纠正。已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的,要立即依法中止贷款合同并尽快还款;对已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的,要依法解除有关担保或抵押协议;已由施工企业垫支或举债上的项目、工程,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一律暂停,在取得新的资金来源后,才能重新开工;对滞留、挪用村级组织补助资金的,要尽快归还;对通过举债发放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的,要立即停止发放,结余资金全部用于还债;对“买税卖税”、虚增或隐瞒财政收入的,要立即纠正。
县(市)、镇(乡)政府要在近期组织专门检查组,对照《通知》有关规定,对辖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要责成有关部门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