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对上报处理结果表示不同意见的,应当认真研究,慎重做结案处理。
对已结案信件,经办人应当将该案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保存。
二十三、对只需下级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知晓或自行处理,而不要求上报结果的信访件,由本单位信访工作机构或有关处(科)室用固定格式的转办单,转交给有关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酌情处理,不需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章 来访处理程序
二十四、来访人应当按照要求,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集体来访的群众应当填写清楚每个来访者的姓名、性别、年龄、通信地址、工作单位和反映问题的内容。
二十五、信访接待人员必须坚持文明接待,认真耐心地倾听来访人员的叙述,阅看来访人员携带的材料,做好接谈记录,认真负责地向群众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根据来访人所反映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处(科)室接待处理。
二十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立案交办或者请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人来本单位共同协调处理:
(一)问题比较复杂的疑难特殊案件和人数众多的集体来访,经动员不返回或者情况不清,而又需要及时处理的;
(二)从几个渠道,由不同人员多次来访同一问题,经多次交办而无处理结果的;
(三)来访人有异常表现或者意外情况,需要与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面研究的;
(四)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有明显失误,且处理难度较大的;
(五)其它需要请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来协调处理的情况。
二十七、对省厅立案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处理结果。
二十八、要做好集体来访的接待工作。
本制度所称集体来访,是指同一地区、反映同一问题的群众在5人或者5人以上的。
接待集体来访时,应当有两位接待人员接待。集体来访的群众必须自行推举不超过5人作为代表参加接谈。
接待处理集体来访时,要注意加强与有关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避免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如需要请有关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来共同处理时,应当通过信访联络员协调。集体来访反映的问题涉及本单位多个处(科)室业务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领导报告,由单位领导协调有关处(科)室共同处理。
第六章 复核办理程序
二十九、收到信访人要求进行复核的请求后,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领导,按领导批示有关处(科)室对信访人的请求事项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