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但应当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十八、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四章 来信处理程序
十九、各单位负责信访工作机构收到来信后,应及时将来信人姓名、地址、反映的主要内容、办理情况等登记在《来信登记表》上。
二十、下列内容的信件应报单位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信访工作机构领导阅批。
(一)有关建设行业的管理、科技和改革等方面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重大问题;
(三)建设系统的重要情况和动态;
(四)国内外知名人士的重要来信;
(五)反映对重大问题顶、拖不办、明显违反政策的来信;
(六)其它需经领导同志阅批的信件。
按要求上报的信件经领导批示后,有关处(科)室应指定经办人按领导批示意见具体落实。在经办处(科)室规定期限内无反馈结果的,由信访工作机构经办人负责催办。
二十一、下列内容的信件由各单位负责信访工作机构转交有关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处(科)室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办理结果。
(一)应当由有关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的重要的情况、问题;
(二)检举、控告严重违法乱纪、扰乱秩序或者以权谋私的问题;
(三)可能发生意外,给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问题;
(四)其它需要交办处理的问题。
信件交办后,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反馈结果,由原经办人及时催办。
二十二、经办人对反馈的结果应认真审查,可以结案的,报有关领导审定。对处理明显不当或者不能结案的,应当商请有关单位或部门做进一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