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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要将老年教育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老年教育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解决老年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负责编制老年教育具体规划;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各级各类老年学校的建设与管理;做好老年教育督导评估、基本信息统计和分析等工作。市老龄委办负责老年教育的协调服务工作,提出相关对策措施,推动社区利用老年活动设施开展各种形式的老年教育活动。市财政局参与老年教育重大项目的确定,运用财政政策支持老年教育事业发展。市文广局负责及时宣传上级有关老年教育的工作精神,把老年人文化、娱乐等活动列入工作计划,参与策划、指导、管理各种形式的老年人文化教育活动。文明办要把老年教育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的考核指标。市老年教育工作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也要根据各自职责,大力支持老年教育事业发展。
  (三)建立财政分级负责和多元化投入机制。
  市有关部门举办的老年大学的办学经费,由举办部门负责落实。市老年大学的老年教育事业费,仍由市财政按每年25万元额度划拨。各市、区要把老年教育经费列入预算,安排适当财力,加大扶持力度,并根据财力增长比例逐年予以增加;镇(街道)兴办老年学校所需经费,由各镇(街道)列入预算。各地要制定合理的老年教育收费标准,各级老年大学、老年学校要按照收费规定收取费用,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收费监督;新建、改建、扩建老年教育学校,要按照普通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探索运用社会化手段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老年教育事业,大力推进公办民助,对公益性资金捐助进行公示鼓励,用于老年教育的社会资金给予税费优惠。
  (四)提升老年教育层次。
  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示范性老年大学(学校)评估方案,并有计划地开展评估工作,加快建成一批各级示范性老年大学(学校)。市教育、民政部门要共同筹建老年教育协会,针对老年教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广泛开展基础理论和应用性实践研究,推出一批有一定影响的老年教育研究成果。积极开展老年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吸收国内外先进的办学经验,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接受来苏州定居的境外老年人就读。
  (五)加强老年教育的督导、考核和表彰工作。把老年教育的发展状况、办学条件、经费投入等列入督导评估内容,严格开展督导检查;把老年教育的实绩列入各地、各有关部门考核的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指标同下达、同考核、同奖惩。每4年举行一次先进评选和表彰活动,对在发展老年教育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单位)和投资者、办学者、教育管理人员等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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