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9日)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的通知
(淄政发[2005]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的深入开展,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1〕50号),经研究,确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在全市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科学核定用水计划
  科学合理地核定用水计划是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的基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计划、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我市水资源状况和用户生产、经营用水情况,在2005年年底前,核定下达各类用户2006年度用水计划。此前市、区县自来水经营企业自行下达的各类用水指标或用水计划一律停止执行。此后每年年底前核定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核定用水计划的原则:
  (一)用户实际用水量超过所购买用水指标的(通过缴纳开口、开户费等形式购买的用水指标,下同),以用户前3年实际用水量的平均值作为用水计划。
  (二)用户实际用水量达不到所购买用水指标的,以用户2004年的实际用水量作为用水计划。
  (三)新建、改建或扩建生产经营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相应增加用水计划。
  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办法
  除居民生活用水外的各类用水,以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为基数,基数以内的用水执行规定的综合水价,超过部分在规定综合水价的基础上,按下列幅度实行累进加价: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和社会福利性单位以及公共绿地绿化用水超计划部分,按规定标准的1倍征收。机关、团体、部队、医院、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超计划用水不足20%的部分,按规定标准的1倍征收;超计划用水20%以上部分,按规定标准2倍征收。工厂、宾馆、饭店等生产、经营性用水超计划用水不足20%的部分,按规定标准的2倍征收;超计划20%以上不足30%的,按规定标准的4倍征收;超计划30%以上不足40%的,按规定标准的6倍征收;超计划40%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8倍征收。具体收缴办法由市财政局牵头,市水利与渔业局、市物价局配合研究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