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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2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24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体育项目分为危险性较大、社会影响较大和易于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体育项目及一般性体育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场地工”。
  三、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者申办危险性较大、社会影响较大和易于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体育经营活动,应当由市(行署)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准和技术认定。”
  删除第二款。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一般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一般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五、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将其中的“申办体育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基本材料”修改为“申办体育经营活动或者从事一般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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