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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安排就业、组织劳务输出、移民安置等办法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并对被征地农民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就业指导服务,为被征地农民创业提供优惠政策。
  被征地农民转为城市居民且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城镇基本医疗、失业保险条件的,应当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城镇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承包地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对承包方依法给予补偿。
  因实施村镇规划需要调整农户宅基地,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土地中调整解决,或者通过承包户之间互换承包地的方式解决。

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 按照自愿、有偿和平等协商的原则,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由承包方与受让方签订。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发包方和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代表承包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发包方应当自收到承包方书面申请后七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在十五日内将流转合同报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四条 承包地集中连片流转,涉及多个承包方的,受让方应当与每个承包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对跨区域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规模承包经营,受让方申请迁移登记为当地农村常住户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终止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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