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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7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已经2005年6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2005年6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维护土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内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

第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

  第七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依法由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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