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
直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社[2005]54号)
省直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安徽省直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五年八月十六日
安徽省直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省直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是指退休后回原籍安置,或退休后随配偶、子女在异地长期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填写《安徽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登记表》,由所在单位确认后,向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核准发给《安徽省直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证》。
第四条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应在居住地确定三家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定点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医院,并报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条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患有合肥地区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特殊病种,由安置地三级医院或安置地所属统筹地区最高级别医院鉴定(精神病由精神病专科医院鉴定),也可回合肥在三级医院鉴定,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确认后办理特殊门诊治疗卡(已持有的特殊病门诊治疗卡仍然有效)。
第六条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异地确定的医院住院时,应在5日内(节假日顺延)通知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确因病重或其他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的,应提供住院医院证明。其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出院后一个月内,凭医保证、出院小结、医嘱(病历)、费用结算清单、医疗费发票等凭证,与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结算。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按合肥地区相应等级医院结算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