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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05年本市普教系统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
开展2005年本市普教系统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沪人[2005]113号)


各区县人事局,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市教科院、市教育考试院、市教委教研室、委直属学校:
  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教人[1993]38号《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评选规定》)的精神,为了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今年在本市普教系统评选特级教师80名,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和表彰。现对评选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评选范围和对象
  本市的中学(含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工读学校、业余学校,下同)、小学(含普通小学、盲校、聋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下同)、幼儿园、区县教师进修院校、面向中小学的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任教教师以及市教科院、市教育考试院、市教委教研室等从事普教教育教学研究的专职人员。
  二、评定条件
  评选特级教师必须认真按照《评选规定》中第四条和《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一条评选条件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的《上海市特级教师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05]28号)要求进行评选,具体要求是:
  (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以育人为先,把德育教育贯穿于学科教学的全过程,积极投入课程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并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市教育界有较高的声望和知名度。
  (二)申报特级教师一般应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属于特别优秀的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原则上应具有本学科领域十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申报德育特级教师原则上应不少于12年班主任经历。
  (三)教研员、德研员、科研员等评选条件一般参照教师要求,同时在课程改革和在教育教学实践中为第一线起示范作用和有进行改革试验经历的优先推荐。
  (四)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在教育教学中违背师德的,坚决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三、评选办法、程序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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