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
华东师范大学终止中加合作国际银行学院的批复
(沪教委外[2005]44号)
华东师范大学:
你校关于《华东师范大学关于终止中加合作国际银行学院的请示》(沪华师外〔2005〕11号)收悉。鉴于该项目的教学活动已告一段落,相关合作方已无意再进行合作,及你校申请终止的要求,我委根据《中外合作办学要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研究,同意你校终止与加拿大麦吉尔大学商学院合作办学的申请。
请你校根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认真做好有关的善后处理工作,并在收到此批复后15天内将《上海市合作办学许可证》正、副本交回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