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一监督检查是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对某类产品质量进行的检查;
(三)定期监督检查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确定的产品目录和检验周期进行的检查。
第六条 监督检查应当按照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统一计划进行,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检验计划或者检验任务书。
对同一组织的同种产品,除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外,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国家监督抽查的,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在同一检验周期内不得重复进行,检验数据应当共享。
生产者、销售者有权拒绝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第七条 监督检查检验结果应当告知被检查者。被检查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在10日内作出复检结论;复检时间需要延长的特定产品目录,由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
在申请复检期间,有异议的产品不得出厂或者销售,经复检无误的,申请复检者应当缴纳复检费用。经复检属原检验失误的,由原承检单位承担复检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八条 实行产品免检制度。对质量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有关标准,以及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连续3次以上监督抽查合格的产品,可以由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确定为免检产品,定期向社会公告。免检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免检产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即取消其免检产品资格。
第九条 监督检查以及产品质量检验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三)产品或者产品包装标识中明示的内容、实物样品、产品说明、合同中有关质量的约定;
(四)国家和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批准的产品检验方法或者质量评价规则。
未在省内备案的企业标准,由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抽样之日起7日内提供。
第十条 监督抽查所需经费由财政纳入预算拨款解决,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