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市级财政投资项目产生的拖欠,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市建委、市交委、市教委、市水利局、市移民局配合,平衡资金计划,于今年8月底前支付到项目;属市政府授权的融资主体产生的拖欠,市国资委、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加快融资、项目回购工作进度,督促企业于今年8月底前支付到位(市政府分解至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项目清单见附表1)。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责任
属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拖欠,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于2005年年底前基本解决到位(市政府分解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的项目清单见附表2)。其中:
1.人均财力前10名的区县(自治县、市)和政府投资项目尚拖欠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区县,政府拖欠款的偿付比例应达到100%。包括:渝中区、渝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江北区、九龙坡区、高新区、经开区、大渡口区、綦江县、北碚区、涪陵区、长寿区、双桥区、梁平县、荣昌县、巫溪县、武隆县、璧山县、城口县。
2.部分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或市级扶贫工作重点县,政府拖欠款的偿付比例应达到75%。包括:万州区、黔江区、丰都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石柱县、彭水县、酉阳县、秀山县、忠县、潼南县、南川市。
3.其余区县(市)政府拖欠款的偿付比例应达到95%。包括:铜梁县、巴南区、江津市、万盛区、永川市、合川市、垫江县、大足县。
三、按月落实还款计划,认真做好清欠数据上报工作
对于目前还没有解决的拖欠项目,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逐个项目确定还款计划、落实还款资金。对于尚未完成结算的,要按照市清欠办《关于抓紧做好限期办理工程结算工作的通知》(渝清欠办发〔2005〕11号)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协调双方限期落实。市政府制订了各区县按月偿还政府拖欠最低限额分解表(见附表3,其中市政府有关部门还款列入项目所在地政府还款总额中,不另单列),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研究制订下半年政府投资及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按月还款计划(8月底至12月底,见附表4),于今年8月23日前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将按月落实的还款计划和准备采取的措施及方案报市清欠办。市清欠办对各区县(自治县、市)还款计划落实情况进行核查、汇总,报市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务院。
四、建立清欠工作目标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