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四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5]18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05年是落实国务院基本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关键一年,能否在年底以前基本完成我市各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清欠任务,对于完成三年清欠总目标关系重大。截至8月9日,我市累计偿还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8.6亿元,清偿率为54.52%,而全国平均清偿率已达到64.75%,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还款任务仍十分艰巨。为进一步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和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建设部《关于印发〈
2005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的通知》(建市〔2005〕45号)精神,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二00五年度清欠工作目标和措施的通知》(渝办发〔2005〕131号)要求,确保按时完成国务院提出的工作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的认识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充分认识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是建设诚信政府、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要进一步提高对清欠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及时调整思路,将偿还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及时解决还款资金来源等重大问题,将清欠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切实扭转目前清欠工作的落后局面。
二、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工作责任
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应根据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的工作目标,按照“谁拖欠、谁偿还”的原则,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项目的资金渠道,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和工作责任,有针对性地落实措施,积极按期偿还拖欠的工程款。
(一)市政府部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