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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决定

  七、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和质量保障
  19.建立健全法规体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适时修订《辽宁省农机管理条例》,制定完善与之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操作规范,建立完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标准体系、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体系、农业机械安全质量标准体系、农业机械维修质量标准体系、农业机械操作和使用标准体系、农业机械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体系和农业机械更新报废标准体系。
  20.强化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和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法规,改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装备条件。各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要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开展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教育和专项治理,建立重大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牌证照管理,提高农业机械检审率;积极开展创建农业机械安全村活动。
  21.加强农业机械质量监管工作。各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和涉农部门要继续抓好农业机械“打假”工作,整顿、规范农业机械供应和维修市场秩序,加强农业机械维修网点、经营网点管理,提高农业机械维修质量和经营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利益。进一步完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努力加强农业机械鉴定和质量认证工作,不断提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能力。加强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实行农业机械产品安全普查制度、国家补贴农业机械产品跟踪监测制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制度、农业机械产品更新报废制度、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农业机械修理工就业准入制度。建立和推行农业机械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农业机械从业人员技术素质和操作水平。
  八、切实加强领导
  22.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把推进农业机械化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国家、省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结合本地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研究制定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的配套政策和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
  23.强化农业机械化管理的组织保障。各级农业和涉农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全省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省农委对全省农业机械行业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负责农业机械的使用管理、科研教育、试验鉴定、推广培训、安全监理、农业机械维修和农用航空等工作;各级涉农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业机械化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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