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信访事项的当事人或信访事项当事人、信访事项处理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是信访事项的原处理当事人;
(四)与信访事项当事人、信访事项处理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七条 听证参加人为信访当事人,信访事项处理当事人以及与信访事项的产生、处理有密切关系的听证第三人。同时,应当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政策专家、律师等社会知名人士参加,并听取其评议和建议。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三)决定听证参加人;
(四)主持听证进行;
(五)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六)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七)决定有关人员的回避。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公开、公正地组织听证活动,保证听证参加人员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二)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第十条 信访事项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
(二)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辩论和质证;
(四)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信访事项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达指定的地点出席听证会;
(二)如实回答听证人员的询问;
(三)遵守听证纪律。
第三章 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第十二条 对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在办理、复核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告知信访人。
第十三条 信访事项当事人请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7日内提出申请。逾期没有提出的,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事先征得信访事项当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