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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机关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是信访事项的当事人或信访事项当事人、信访事项处理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是信访事项的原处理当事人;
  (四)与信访事项当事人、信访事项处理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七条 听证参加人为信访当事人,信访事项处理当事人以及与信访事项的产生、处理有密切关系的听证第三人。同时,应当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政策专家、律师等社会知名人士参加,并听取其评议和建议。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三)决定听证参加人;
  (四)主持听证进行;
  (五)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六)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七)决定有关人员的回避。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公开、公正地组织听证活动,保证听证参加人员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二)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第十条 信访事项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
  (二)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辩论和质证;
  (四)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信访事项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达指定的地点出席听证会;
  (二)如实回答听证人员的询问;
  (三)遵守听证纪律。

第三章 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第十二条 对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在办理、复核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告知信访人。
  第十三条 信访事项当事人请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7日内提出申请。逾期没有提出的,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事先征得信访事项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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