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行政机关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5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行政机关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三日
辽宁省行政机关信访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信访听证工作,公平、公开、公正地解决信访事项,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信访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复核信访事项过程中,以会议的形式,通过陈述、质证、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并明确法律、政策依据,研讨解决信访事项办法的过程。
第三条 信访听证由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可以组织听证:
(一)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代表性,受群众关注,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在执行法律、政策上有不同理解;
(二)诉求的信访事项系法律、法规、政策边缘性问题;
(三)国家法律、现行政策未做规定、没有明确的适用法律、法规、政策的;
(四)涉及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信访事项,需要多个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共同研究,协调处理的;
(五)因受理机关与信访人意见分歧或对法律、法规、政策理解有误,导致信访事项久拖不决的。
第二章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五条 听证人员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组成。其中,听证主持人1名,负责组织听证。听证员2名,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记录员1至2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听证主持人由决定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指定或委托。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应自行回避,信访当事人也可申请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