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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全省现代物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四)完善物流企业税收管理
  1.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物流运输企业,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
  2.物流企业在省内跨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另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交纳。
  3.物流企业引进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等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进口设备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所需国产设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规定的,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
  4.对工商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后成立的物流企业,或通过优化资源配置与外部物流企业整合、重组成立的企业,凡企业内部重组涉及企业资产、股权变动的,免缴相关收费。
  5.海关要积极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对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设备应按照减免税审批程序给予最大限度的税收优惠。
  (五)加快现代物流业的对外开放
  1.扩大外商直接投资现代物流领域的范围,外商投资最大股比可占75%,引入新的经营方式、新的服务理念和新的服务产品,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和企业运行机制。
  2.将现代物流业作为吸引国内外投资的重点,包装推出一批大型物流项目,纳入全省招商计划。
  3.鼓励跨国公司、国外物流企业和物流装备制造企业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我省兴办物流企业和物流装备制造企业,参与物流园区(基地)、专业配送中心等项目的开发建设。
  4.鼓励有优势的省内重点物流企业与世界知名物流企业建立长期、全面的合作关系,不断提高我省现代物流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水平;鼓励有条件的物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并在金融、保险、外汇、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在各类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的物流项目,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享受开发区的相关优惠政策。
  (六)加速现代物流业人才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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