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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驻辽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中央和省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中央和省属企业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进行审查验收。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
  4.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中央和省属企业(煤矿除外)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煤矿企业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事故由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及有关部门负责协助国家安全监管局对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分工,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对中央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由所在地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跨地区中央和省属企业管辖权不明确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按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属地管理的原则指定管辖。
  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本地区除特殊保密企业外的中央和省属企业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经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同意,有权依法责令其整改并给予经济处罚。
  3.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中央和省属企业(煤矿除外)一次死亡5人以下(含5人)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对一次死亡6人以上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煤矿企业一次死亡5人以下事故调查处理由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所属各监察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四、加强领导,切实保障各项措施的落实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中央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专项整治,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和依法行政进程;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积极为企业发展、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二)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按照《辽宁省国有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辽安监发〔2004〕108号)进行管理与考核。中央驻辽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未出台具体规定前,由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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