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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驻辽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十)中央和省属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在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同时,要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及有关部门报告。
  二、明确对中央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中央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具体负责工矿商贸中央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从综合监管的角度,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省属煤矿企业安全监察工作,省煤炭局负责日常性监督管理。
  (三)省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省属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省属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企业重特大事故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搞好安全生产计划和规划,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
  (四)省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办、公安厅、建设厅、交通厅、信息产业厅、水利厅、质监局、旅游局、邮政局、国家电监会东北监管局、沈阳铁路局、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分别负责相关行业和领域中央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中央和省属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标准、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等。
  三、中央和省属企业的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中央和省属企业(包括下属单位和控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及有关部门按照分工,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煤矿、民用爆破器材和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分别由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国防科工办和省建设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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