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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驻辽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五)中央和省属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重点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特种设备、道路交通、水上运输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工作,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进行彻底整治。要严格市场准入制度,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民用爆破器材等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六)中央和省属企业要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投入。煤炭企业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提取和使用安全措施费用,其他企业按照《辽宁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辽财综字〔2004〕713号)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措施费用,搞好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积极推进技术创新与进步,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依法进行安全预评价和竣工验收评价,经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七)中央和省属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立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狠抓事前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消除事故隐患。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事故和未遂事故调查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八)中央和省属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有条件的企业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互保互助活动。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5〕4号)要求,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九)中央和省属企业组织开展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等情况,要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通报;有关安全生产的年度计划、半年或年终总结,要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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