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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驻辽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中央驻辽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4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驻辽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中央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一)中央和省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我省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之中,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二)中央和省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负起责任。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机构,充实人员,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研究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中央和省属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四)中央和省属企业要把安全生产作为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开展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监控与治理。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和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确认和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定期进行监测,制定应急预案,建立预警机制,并将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监控措施、应急预案等,按管理权限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工程项目、重大事故隐患等,要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要广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规范企业各岗位和生产流程各环节的行为。要搞好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之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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