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依法规范招标代理活动,整顿建筑市场和土地等招标投标有形市场。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有形市场或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各类资质审批或初审部门对现有代理机构的资质依照规定进行重新复核。招标投标有形市场不得对招标投标活动收取投标保证金。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平等竞争,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要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变相加以限制。
省发展改革委要协调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的招标投标协会。由协会制定行业技术规范和行为准则,通过行业自律维护正常的招投标活动秩序。
五、积极引入竞争,进一步拓宽招投标领域
要积极探索通过招投标引入竞争机制,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对经营性的、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具有垄断性的项目,可逐步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制。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采用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工程咨询、招标代理等投资服务中介机构的办法。对政府投资的公益项目,可以通过招标选择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专业化管理。鼓励推行合理低价中标和无标底招标。
大力推行和规范政府采购、科研课题、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药品采购、物业管理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
六、依法实施管理,完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管理办法》和《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管理,依法行政,改进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加强对当地由国家出资融资、经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与执法。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区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有形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投诉并查处违法行为。
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相关领域招投标过程的执法监督,加强对招标产品质量的审查,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定审批、核准、登记和中标确认等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定的要一律取消。要加快职能转变,改变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的倾向,加强对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督执法。对不依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行为,项目审批部门要及时查处。加强对招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严厉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腐败和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