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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4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省招投标活动日益普及,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全省招投标工作取得可喜成绩。但招投标活动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降低了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工程质量,助长了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和改进全省招投标工作的行政监督,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精神,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一、协调的招标投标制度,依法开展招投标及监管工作
  各市及省有关部门要认真清理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凡是国家和省已经公布废止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一律不得适用,凡是各地区和省直部门制定出台的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和《管理办法》相抵触的一律废止。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开展监管工作。今后制定有关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属综合性政策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贯彻国家部委有关要求的文件,要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的意见。
  二、建立健全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提高评标活动的公正性、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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