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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

  3.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市、县(市、区)政府是组织、服务县际间、市际间、省际间劳务输出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调动各有关部门、农村基层组织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开拓劳务市场、收集发布劳务信息、组织订单培训、组织劳务输出、协调劳务管理、处理劳务纠纷以及政策咨询、子女入学、维权服务等工作,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建立劳务输出资源库、输入地和输出地资源对接平台,开展订单式技能培训和组合式对接培训,打造辽宁劳务输出品牌;在输入地派驻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农民工的管理和服务。要制定完善鼓励劳务输出的优惠政策,对有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输出的单位给予适当补贴。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推广劳务输出“放飞工程”经验、打造“闯四方”农村青年劳动力转移品牌、开展农村妇女“他乡创业行动”等工作。
  4.做好农民工劳动保障的咨询服务工作。今年各市要开通“12333”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电话,选派得力人员担任咨询员,建立规范快捷的咨询反馈流程,及时为农民工提供服务。要整合劳动保障网络系统、就业培训管理系统、农村劳动力转移入户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的信息资源,为农民工提供方便快捷的培训资源、用工信息、政策信息、维护权益等咨询服务。
  5.将农民工的管理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3〕561号)有关规定,将农民工的管理和服务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合理核定就业管理服务部门用于农民工管理和服务的支出成本,按照现行财政供给渠道,在预算中予以安排。
  二、加强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职业技能培训
  1.引导、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各级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引导鼓励农民工自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增强进城就业的岗位竞争能力。农民工可自主选择培训专业、培训单位,由用人单位组织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暂住证、本人暂住社区审核证明,到培训单位报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农民工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
  2.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各级政府要在“阳光工程”培训基地的基础上,以各级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职业教育中心和劳动就业训练中心为主,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开展转移前的订单、定向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使准备进城就业的农民掌握在非农领域就业的专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鼓励用人单位、各类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3.将政府应承担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劳动保障和农业部门提出的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按规定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在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农民工技能培训和引导培训工作。用于补助农民工培训的经费要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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