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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工作意见的通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参保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做好社会保险年检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监察职责,对未按规定参保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新闻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经常性的社会保险宣传活动,增强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工商部门负责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工商注册的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名单及其有雇工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数,变动情况每半年要提供一次。工商部门在对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年检时,要求其对参加社会保险必须做出承诺,提交承诺书,并将承诺情况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
  (三)地税部门在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征管过程中,要检查其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督促未参保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并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
  (四)发展改革、外办、财政等部门对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在审批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出国等项目时,要从严控制。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应参保而未参保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审批购置小汽车时,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并在日常的行业管理工作中加强社会保险宣传。公安部门对未参保单位暂缓办理检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中未参保的用人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安排,保证扩面所需工作经费。
  (五)征收部门要加大征收力度。在确保社会保险费征缴总量完成的同时,加强对参保人员缴费率指标的考核,力争当年新扩面参保人员当期平均缴费率达到100%,确保全省参保人员平均缴费率不低于90%。
  (六)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对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监督,向广大职工宣传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增强广大职工的参保意识。
  四、定期调度,严格考核
  (一)实行扩面工作定期调度制度。各市政府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扩面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每季度末向省上报扩面工作阶段性情况,年末上报全年扩面工作总结,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各市扩面工作进展情况要以报表形式按月向省上报,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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