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本局(分局)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和国家总局年度工作部署,并定期向市政府和国家总局报告完成情况。
二十五、实行局领导周工作计划制度。办公室负责预安排和协调局领导每周工作计划,印送各位局领导和各处(队、室)。
二十六、实行季度工作报告制度。每季度末,各处(队、室)向局(分局)报送季度、半年及全年工作总结。
第七章 请示报告
二十七、下列重大问题须向市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请示或报告:
(一)拟订或起草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草案;
(二)贯彻落实市政府重大决策,特别是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办公会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等重要会议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文件的情况;
(三)年度工作部署及年中和年末工作总结;
(四)重大事故及调查处理意见;
(五)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八、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要求本局(分局)办理的事项,要及时报告结果。
全市安全生产的重要情况,以本局(分局)公文、简报、政务信息、值班信息及其他形式报送市委、市政府和国家总局。
二十九、各处(队、室)须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一)拟定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方案;
(二)年度工作安排和职责范围的重大工作部署;
(三)局(分局)领导批示或交办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其他重要事项。
三十、各处(队、室)向局(分局)领导报送请示、报告,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局领导分工报送,分送主管副局长。其中,需局长审批的,先由主管副局长签署意见并报局长。
(二)报送局领导的请示、报告,应一事一报,由处长(队长、主任)签字;如遇特殊情况需直报局长时,应向分管副局长口头报告并注明。
(三)请示、报告内容如与其他处(队、室)有关,要事先协商,有不同意见时,应将有关处(队、室)的意见一并上报并作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