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本局(分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本局(分局)提请市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项、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法律论证和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
十六、本局(分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要严格按照《
行政许可法》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十七、本局(分局)要建立并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加强行政监督
十八、本局(分局)要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
十九、本局(分局)要加强内部监督,增强自律意识,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二十、本局(分局)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政协的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十一、本局(分局)及各处(队、室)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二十二、本局(分局)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相关问题,对重大问题,要抓紧调查处理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本局(分局)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形式对本局(分局)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六章 工作安排
二十三、本局(分局)及各处(队、室)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季度、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