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离京(出差、出访)期间,按次序指定一名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副局长离京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局长指定其他副局长代管。
五、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本局(分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六、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七、本局(分局)机关各处(队、室)处长(队长、主任)在局长、分管副局长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对局长、分管副局长负责。副处长(副队长)在处长(队长)领导下工作,按照分工对处长(队长)负责。
八、各处(队、室)按照职责划分履行职责。需要几个处(队、室)共同完成的工作,由主管处(队、室)会同有关处(队、室)研究处理;在各处(队、室)职责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由指定的牵头处(队、室)会同有关处(队、室)研究处理。需要局领导决策的,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报分管副局长、局长决定。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九、本局(分局)要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实行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十、安全生产法规规章草案、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重要政策措施、本局预算、重要项目等重大决策事项,必须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十一、本局(分局)提请市政府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区、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
十二、本局(分局)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征求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社会团体、专家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三、本局(分局)必须坚决贯彻市政府和国家总局的各项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各处(队、室)必须坚决贯彻本局(分局)的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四、本局(分局)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