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灭菌要求
应采用超高温瞬时灭菌,符合GB5408.2—1999中5.1的要求。
7 试验方法
7.1 感官检验
7.1.1 色泽和组织状态:取适量试样于50ml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组织状态。
7.1.2 滋味和气味:打开样品包装先闻气味,然后用温开水漱口,再品尝样品的滋味。
7.2 理化检验
7.2.1 净含量:按JJF1070测定。
7.2.2 蛋白质:按GB/T5009.5检验。
7.2.3 脂肪、非脂乳固体、酸度:按GB/T5009.46检验。
7.2.4 杂质度:按GB/T5413.30检验。
7.3 卫生检验
7.3.1 汞:按GB/T5009.17检验。
7.3.2 无机砷:按GB/T5009.11检验。
7.3.3 铅:按GB/T5009.12检验。
7.3.4 铬:按GB/T5009.123检验。
7.3.5 硒:按GB/T5009.93检验。
7.3.6 硝酸盐、亚硝酸盐:按GB/T5413.32检验。
7.3.7 黄曲霉毒素M1:按GB/T5009.24检验。
7.3.8 六六六、滴滴涕、林丹:按GB/T5009.19检验。
7.3.9 杀扑磷:按GB/T5009.145检验。
7.3.10 甲胺磷:按GB/T5009.103检验。
7.3.11 倍硫磷、久效磷、甲拌磷:按GB/T5009.20检验。
7.3.12 抗生素:按GB/T5409检验。
7.3.13 微生物检验:按GB/T4789.18检验。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规则
以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的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
8.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本规范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产品质量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生产质量时;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交收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8.3 交收检验
交收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蛋白质、脂肪、非脂乳固体、微生物。产品应经生产企业按本规范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8.4 判定规则
8.4.1 一项指标试验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8.4.2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