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建筑业
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建建管[2005]087号)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根据建设部的相关规定,现就本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外服务提供者作为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进行申报的审核。
1、境外服务提供者作为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进行申报,应同时提供以下中文原件和复印件,非中文的材料须提供由专业翻译部门出具的与原件内容一致的中译本材料:
(1)在中国境内居住证明。
(2)在中国境内就业许可证明。
(3)与聘用单位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
(4)承接工程项目业绩的证明文件,包括工程合同、起讫日期、工程验收、境外服务提供者在工程中担任的职务、履行职责的情况等。
2、在三级资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中,境外服务提供者作为三级项目经理进行申报的,由工商注册地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在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完成后,各区县应将审核认可的外籍项目经理姓名、国籍、出生年月、身份证件编号、受聘企业名称、从事专业等信息通过建筑建材业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书面报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变更
1、项目经理因工作单位调动申请证书变更距本次资质批准(变更)之日起未满1年的,或项目经理人员流动造成调出企业项目经理人数低于该建筑业企业主项资质所要求的项目经理人数时,该项目经理在申请证书变更时应提供由劳动用工部门等第三方出具的与调出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新单位录用证明(如劳动手册等)。
2、因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人员频繁流动造成调出企业项目经理人数低于该建筑业企业主项资质所要求的项目经理人数时,将采取以下措施:
(1)书面告知该企业,并在网上实施警示程序,即进入橙色通道警示状态,低于企业资质标准二分之一人数时进入红色通道警示状态。
(2)自进入警示状态3个月后企业仍未补充人员满足主项资质所要求的项目经理人数时,将在其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中予以记录。
(3)自进入警示状态6个月后企业仍未补充人员满足主项资质所要求的项目经理人数时,将按企业实际项目经理人数重新核定其建筑业企业资质。
(4)市资质资格办应于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将存在上述问题的企业汇总情况报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