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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实施上海市科研和教学购用特殊药品等3项申请事项的通知

  本表一式二份,申请单位填写后请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3:

上海市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经营(批发、零售)申请须知

  一、办事项目:
  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经营(批发、零售)企业的审批。
  二、办事依据: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
  《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国药管安[1998]127号)
  三、申请范围:
  本市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药品经营企业申请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批发、零售),须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人员、场地、设施、设备、仓储及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必要性说明等)
  2、毒性药品、罂粟壳经营企业申请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复印件)
  5、质量管理情况及特殊药品管理人员名单、学历、培训持证情况说明
  6、毒性药品、罂粟壳经营管理制度、职责(包括采购、销售、保管、养护、销毁、监督等)
  7、拟经营的毒性药品品种目录及关于进货渠道的说明
  8、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二)受理和审批
  1、申请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的批发企业(含独立设置配送中心的零售连锁企业)应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市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中心和该批发企业经营地的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进行初审、验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
  2、申请经营毒性药品、罂粟壳的零售企业(除独立设置配送中心的零售连锁企业之外)应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提出书面申请,由辖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审核、验收及批准。
  五、受理:
  (1) 批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受理: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
  电话:021-53524866转1017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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