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实施上海市科研和
教学购用特殊药品等3项申请事项的通知
(沪食药监药安[2005]482号)
各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现将上海市科研和教学购用特殊药品申请须知、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批发、零售)申请须知、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经营(批发、零售)申请须知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www.shfda.gov.cn)予以公布,并于2005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科研和教学购用特殊药品申请须知
2、上海市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批发、零售)申请须知
3、上海市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经营(批发、零售)申请须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五年八月八日
附件1:
上海市科研和教学购用特殊药品申请须知
一、办事项目:
科研和教学所需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黄素)购用审批。
二、办事依据:
《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国发[1987]103号)
《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号)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
《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
三、申请范围:
本市辖区内使用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黄素)的科研和教学单位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科研和教学单位购用特殊药品须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包括用途、品种、规格、数量等)
2、单位合法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