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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工作规划的通知

  四、坚持科学发展观,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十四)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进一步规范政府决策行为,提高决策透明度,强化决策责任,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制定《重庆市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明确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合理划分决策权限;不断完善决策公示制度、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决策听证制度、决策评估制度、决策追责制度;通过五年的努力,基本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十五)提高政府立法的透明度。大力推行开门立法,继续探索“媒体公示、公开听证、现场论证、委托起草和社会招标”等多种方法,增强立法透明度,扩大公众参与。落实和完善政府立法民意征集制度,对重大的或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要征求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意见。制定政府立法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健全工作机制。总结立法听证经验,进一步完善立法听证制度。
  (十六)提高立法质量,注重立法效益。政府立法要体现特色,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根据宪法立法法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杜绝通过立法保护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要科学地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地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要做到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语言规范,具有可操作性。探索和建立政府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进一步提高立法决策的科学性。
  (十七)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凡未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发布;未经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备案受理机关对受理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从事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
  (十八)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由实施机关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建立实施新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凡新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执行一年后,执行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执行情况。五年内,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至少清理一次,适时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和废止。
  五、改善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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